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人脸生成、替换、操控等深度出规范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已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 年第 21 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同意后对外公布,将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深度合成服务治理的专门性部门规章,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明确生成合成类算法治理的对象,确立算法治理的基本原则,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强化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的主体责任,为安全可靠的深度合成技术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技术的服务应用提供指引和规范。 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而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支持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以及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新规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主体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违法活动,还要建立健全用户管理制度,制定和公开管理规侧等,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和申诉、投诉、举报机制。 此外,《规定》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制定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明确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核验深度合成类应用程序相关情况。 《规定》指出: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的,应当进行显著标识,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相关标识。 |